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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中院副院长刘平立一个月内“三访咸丰”为何事

作者: 王君娥     时间:2017-09-08 阅读:692

州中院副院长刘平立一个月内“三访咸丰”为何事

(通讯员:王君娥)古有刘备“三顾茅庐”求贤才,今有刘平立副院长“三访咸丰”化纠纷。近日,在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平立的主持下,原告咸丰捷星石材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咸丰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及行政赔偿一案的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意见,签署了调解协议。     

基本案情:原告咸丰县捷星石材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咸丰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及行政赔偿一案,一审诉至咸丰县人民法院,咸丰县人民法院一审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咸丰县捷星石材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向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796,原告咸丰县捷星石材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咸丰捷星石材开发有限公司是咸丰县第一家港商投资企业,作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典型代表,它对促进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是坚持和完善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人民法院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方面。刘平立副院长秉着“案件办了,企业还在”的想法,在一个月的时间里三次来访咸丰,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为了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多次与开发商、具体的办事部门、县里的领导进行协调,实现了该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