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教师酒驾致人死亡
作者: 龙芳 肖起红 时间:2016-11-03 阅读:580
近日,咸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龙某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十个月
2016年7月31日晚20时许,被告人龙某酒后驾驶一别克轿车从咸丰县黄金洞乡向利川市毛坝方向行驶,当行至利智线52KM+550M路段,因未注意观察导致轿车车身正前部直接冲撞行人林某,造成林某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咸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龙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龙某在他人报警后而在现场等候,并积极施救,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民事赔偿部分,龙某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支付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320000元。其家属对被告人龙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咸丰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龙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龙某积极施救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有一定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龙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
综合上述量刑情节,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本院依法对被告人龙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决如下:
被告人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十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