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虚假身份证明办理的结婚证被依法撤销
作者: 胡伟 王君娥 时间:2016-07-21 阅读:522
本网讯(通讯员胡伟 王君娥)7月20日,我院判决一起婚姻登记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案件,原告夏某和第三人冯某持虚假身份证明办理的结婚证被依法撤销。
咸丰县尖山乡居民夏某在外打工期间与贵州省清镇市女孩冯某相识,2007年6月双方持相关证明到咸丰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于同年10月生育一女。2010年冯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夏某按冯某身份证明上记载的地址去找寻妻子,却被当地公安机关告知冯某的身份信息是虚假的,查无此人。导致夏某处于因无明确离婚对象而不能离婚,又因登记为已婚而不能再次结婚的尴尬境地。无奈夏某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咸丰县民政局为他俩办理的结婚证。
受案后,我院办案法官到贵州省清镇市调查取证,当地公安机关证实冯某的身份信息为虚假信息,查无此人。我院开庭审理认为,被告咸丰县民政局具有婚姻登记的法定职责。被告在为原告夏某与第三人冯某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时,申请登记的双方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资料齐全。虽然第三人冯某提供的身份信息属虚假信息,但被告无法进行识别,故被告在登记颁证过程中并无明显过错。由于第三人冯某提供的身份信息属虚假信息,导致被告为原告夏某与第三人冯某办理的婚姻登记与庭审查明的客观事实不符,致使该婚姻登记失去事实依据。其婚姻登记应认定为无效,依法应予撤销。第三人冯某经法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不影响案件审理。遂依法判决撤销被告咸丰县民政局于2007年6月11日为原告夏某和第三人冯某颁发的结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