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付盛故意杀人案在咸丰公开开庭审理
作者: 胡俊杰 胡伟 时间:2014-08-08 阅读:6652
本网讯(记者胡俊杰 通讯员胡伟)因家庭纠纷,侄子将汽油浇泼在姑妈和姑父身上,造成姑妈因烧伤致死、姑父重伤,其自身也被烧伤的惨剧。8月7日,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在咸丰县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州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嫌疑人付盛犯故意杀人罪,同时被害人罗志军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并赔偿各项费用支出及精神抚慰金共计96万余元。
今年32岁的被告人付盛系咸丰县高乐山镇人,被害人付兰英、罗志军是其姑妈和姑父。据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付盛的姑母付菊香、付兰英等人在咸丰县高乐山镇某处合伙建房一栋并将三楼的一套住房分配给被告人付盛,付盛将该住房出售后,自行占有并装修已分配给付兰英、付菊香的十楼住房准备居住。付兰英、付菊香起诉至咸丰县人民法院要求返还该房屋,咸丰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付盛停止装修并返还房屋,被告人付盛心生不满。2013年7月5日,付盛打电话给付兰英邀其到该房十楼取住房钥匙,当日12时许。付兰英及其丈夫罗志军与付菊香乘电梯到达十楼,当电梯开门时,守候门外的付盛将一塑料盆汽油泼洒于三人身上,罗志军见状迅速冲出电梯将被告人付盛往过道推拉,付兰英跟随其后走出电梯,被告人付盛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引燃汽油,迅速燃烧的火势使付兰英、罗志军及被告人付盛身上着火,尚在电梯内的付菊香闻声乘电梯下楼。
付兰英、罗志军、被告人付盛因烧伤被送往医院救治,2013年9月4日,付兰英死于武汉市第三医院。经鉴定,被害人付兰英全身大面积烧伤继发肺部及全身感染和肾功能衰竭,而死于多器官功能衰竭,被害人罗志军损伤程度为重伤。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3年7月7日咸丰县公安局决定对犯罪嫌疑人付盛取保候审,付盛伤愈后,于同年9月4日被咸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咸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咸丰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付盛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案由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许勤举担任审判长。休庭后,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合议。该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