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帮友担保借款 逾期未还连带清偿
作者: 杨明高 时间:2013-03-19 阅读:630
本网讯(通讯员 杨明高) 本来是一片好心帮朋友担保借款,却没想到最后朋友未按约还款,自己却要承担连带清偿的法律责任。2013年3月15日,咸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经承办法官悉心调解,被告张某某最终同意先行代为偿还被告冉某拖欠原告某某银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
张某某与冉某是多年的好朋友。2008年4月1日因冉某做生意缺少流动资金,央求好友张某某到某银行帮他担保借款50000元用做资金周转,张某某平时很注重朋友义气,认为帮朋友到银行办个手续也没什么,二话不说就答应了。同日,被告冉某在原告某某银行贷款5000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月利率为9.3075‰,由被告张某某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为三年。被告冉某借款后,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缴纳贷款利息,该笔贷款到期后,也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归还原告本金及利息。为此原告数次向二被告催收贷款本金及其利息,被告冉某均以种种理由进行搪塞,而被告张某某也以自己不是直接借款人为由拒绝还款。原告无奈之下将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冉某立即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其利息,被告张某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冉某向原告借款50000元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中长期借款合同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冉某依法应负清偿义务。被告张某某对该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针对被告张某某认为该笔借款非自己所借,因而不应由其归还的说法,承办法官耐心地向被告张某某讲明连带担保责任的意思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张某某明白后才后悔不已。而面对被告冉某因做生意亏损无力还款的现实,在承办法官的悉心劝解下,被告张某某最终同意先行偿还被告冉某拖欠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之后再向被告冉某追偿的调解协议。至此,该起纠纷得以顺利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