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乐山法庭判决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
作者: 汪宣浩 时间:2014-07-07 阅读:989
本网讯(通讯员汪宣浩)日前,高乐山人民法庭审结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经调解无果,依法判决原、被告同居期间所生小孩由原告抚养并随其生活,被告按约定支付小孩抚养费至其年满18周岁时止。
2008年,原告徐某与被告林某在外地打工相识后自由恋爱并同居生活,但一直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小孩出生三个月后一直随原告的父母一起生活。2010年正月,双方因琐事打架后,便未在一起生活。2013年,因看望小孩事宜,双方又发生争执。今年6月,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由自己抚养与被告同居期间所生育小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