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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砍滥伐 竟犯两宗罪

作者: 张建兵     时间:2017-09-29 阅读:314

         近日咸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滥伐林木案, 涉案被告数罪并罚入狱。

        据悉,2013年10月(农历),被告人李某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购买了咸丰县高乐山镇白水坝村十一组某村民位于该村唐家沟(小地名)山林内的林木,并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一份(核准采伐柳杉20株,采伐蓄积15立方米)。同年12月(农历),李某雇请他人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砍伐山林中马尾松4株、杂木74株。经鉴定,滥伐林木的立木蓄积为16.48立方米。同时,李某擅自砍伐该处山林中的南方红豆杉1株,立木蓄积0.25立方米。经鉴定,该林木为国家I级重点保护植物南方红豆杉。

        涉案后,被告人李某于2017年4月2日主动到咸丰县公安局高乐山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咸丰县森林公安局依法扣押李某滥伐林木所用工具汽油锯1台及所制成的原木160件后,将其中157件原木于2014年10月28日变卖,并对变卖所得人民币1960元予以暂扣,另3件南方红豆杉原木由咸丰县森林公安局依法扣押在案。

        咸丰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采伐国家I级重点保护植物南方红豆杉1株;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越许可范围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和滥伐林木罪, 应实行数罪并罚。李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李某所滥伐的部分林木及非法采伐的南方红豆杉已被依法扣押;李某当庭自愿认罪,有一定悔罪表现。

        综合上述量刑情节,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