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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长积极出庭应诉 法官耐心释法原告撤诉

作者: 顾桂英 冉隆胜     时间:2016-06-16 阅读:1104

    本网讯(通讯员顾桂英 冉隆胜)行政机关负责人积极出庭应诉,不仅体现行政长官对依法行政的高度重视和对审判工作的大力支持,更重要的是能对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矛盾化解起到积极推动作用。根据《恩施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本机关当年度应诉的第一个行政案件必须出庭。

    2016年421日,我院受理原告刘某某不服被告咸丰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咸丰县公安局收到应诉通知书后,局长欧阳平明确表示出庭应诉。63日,我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庭审中,县公安局局长欧阳平一改过去行政机关负责人只委托工作人员到庭,或者虽然出庭却不发言的状况,在法庭上积极发表辩论意见,围绕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分析,根据法律对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代表县公安局发表观点。

    休庭后,合议庭成员对本案进行了认真评议,并由承办法官主动与原告沟通,向原告宣传解释相关法理,最终原告自愿撤回起诉。613日,我院发出行政裁定书,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该行政诉讼案件画上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