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涉民生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达成执行和解
作者: 顾桂英 黄白鹭 时间:2014-08-15 阅读:647
本网讯(通讯员顾桂英 黄白鹭)8月14日,向某某申请执行咸丰县土壤肥料工作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
1997年,咸丰县土壤肥料工作站为解决职工20%工资发放问题,决定经营农业生产资料。1998年8月开始,时任咸丰县土壤肥料工作站站长朱某某以单位名义先后三次从向某某处借款累计15万元用于农资经营。双方约定了本金及利息的计算方式,但被告未按时偿还本金及利息。由于该案涉案金额大,时间跨度长,案情比较复杂,被告方又涉及单位负责人的变更等问题,处理起来难度较大。我院开展夏季集中执行活动后,该案交由第一执行小组重点执行。8月14日,我院第一执行小组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执行。经我院主持,在被执行人主管单位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的参与下,双方当事人确认了本金及利息数额,约定了还款方式和期限,现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
我院以最高人民法院“转变执行作风、规范执行行为”活动为指引,正大力开展针对金融案件、涉民生案件、信访案件、执行积案等重点案件的集中执行活动。通过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消极执行、消极协助执行、规避执行、阻碍执行等突出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树立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