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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办案用车管理制度

时间:2017-03-09 阅读:2866

 

咸法[2017]5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执法办案用车管理制度

 

为加强执法办案用车管理,切实保障一线执法办案需要,实现廉洁用车、合理调度、厉行节约。根据《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丰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咸丰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纪律规定>的通知》(鄂咸县办发[2016]9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现有12辆执法办案用车采取司法行政科集中统一管理和指定办案单位管理两种方式,其中司法行政科集中统一管理5辆,指定办案单位管理7辆(法警大队1辆,执行局2辆,清坪、唐崖、活龙坪、坪坝营四个人民法庭各1辆)。特殊情况下,指定管理车辆可由司法行政科统一调用。

二、执法办案用车严格执行审批制度,严禁用于非公务活动。集中统一管理车辆的调度审批为:由用车人申请,县内由司法行政科审批,县外州内由分管院领导审批,州外由院长审批。指定管理车辆的调度审批为:县内由办案单位负责人审批,县外州内由分管该单位的院领导审批,州外由院长审批。

三、集中统一管理的车辆,县城规划区内(即:东至咸来公路与周家沟连接处、南至北地坪村委会办公室、西南至小模村委会办公室、西至太平沟公交车终点站、西北至晨光大道—鄂西大道、北至白水坝工业园区)实行登记用车,按规定计费10/次在公务交通补贴统筹费用中扣除,年终统一结算。

四、县城规划区外的公务用车,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并由驾驶员随身携带,返回后填写完整交审批部门。各单位要做好执法办案用车登记,按月将出车审批单报司法行政科整理归档,以便接受监督检查。

五、为提高车辆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尽量拼车出行。在规划区外要用车的须提前一天申请办理用车审批手续,由司法行政科合理安排拼车。

六、外出办公办案时间超过三天或者跨省(龙山、黔江除外)的,原则上应自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因办公办案需要确需带车的,经院长审批可以自带车辆。

七、指定管理车辆原则上只能在州内(含龙山、黔江)使用;州外办案的,必须由专职驾驶员驾驶。

八、经批准的各类学习培训,不予派车,应自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上级召开的各类会议,经批准可以派车。

九、执法办案用车由院统一办理保险手续,纳入政府统一采购的有资格的保险公司投保。

十、切实加强执法办案车辆的维修和日常保养。车辆小毛病自己调试维修,车辆需进厂维修保养的,由驾驶员申报,司法行政科审核并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安排维修。维修及换件费用由驾驶员、司法行政科负责人与维修厂家逐项核价后签字。更换零配件价值在200元以上的,须与维修厂家约定使用期限,达不到使用期限则由其无偿维修包换。在县外出差发生故障需要维修的,驾驶员必须先向司法行政科请示汇报,再商定维修事宜。

十一、严格车燃费的管理。执法办案车辆燃油实行加油卡管理,不得使用现金加油。在外途中特殊情况需用现金加油时,需报司法行政科同意,回院后及时报销。

十二、驾驶员必须执证上岗,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文明行驶,按期年检。车辆违章产生的费用由驾驶员自行负责处理。车辆若出现事故,须马上向司法行政科报告并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并由司法行政科和保险公司商定到指定修理厂维修。对全年无责任事故的驾驶员(含兼职驾驶员)给予安全奖600/年,劳保费120/年包干。驾驶员(含兼职驾驶员)出差按国家政策规定计发公里补助,年终一次性发放。

十三、节假日期间,除院机关值班备勤车辆和外出办公办案车辆外,其他执法办案车辆必须统一入库;人民法庭执法办案用车原则上规定每周五下午统一回院机关入库。

十四、本制度从201711日起执行。

                                   

 

 

      咸丰县人民法院

                                201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