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庭成功调处索赔额达百万元医疗纠纷案
作者: 鲁平,冉隆胜 时间:2012-06-15 阅读:330
近日,我县高乐山镇村民赵某终于拿到了县人民医院的赔偿款,一起长达两年、索赔额达百万元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在法官努力下终于以调解的方式画上了句号。
2008年9月,赵某妻子因胎膜早破住入人民医院分娩,生下一名女婴,但婴儿在出生后即被检查出患有新生儿重度窒息、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随后又被州中心医院确诊为脑瘫儿。原告赵某认为,在胎儿脐带绕颈一周的情况下,县人民医院没有积极实施剖腹产,让其妻自然生产,是致使婴儿脑瘫的主要原因,医院应该进行赔偿。医院方认为,胎儿不大,各方面条件未达到剖腹产指征,院方让其自然生产并无过错,脐带过短是导致婴儿患病的主因。双方屡次协商不成,原告赵某随后申请了司法鉴定,并于2010年7月起诉至法院,要求县人民医院赔偿生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104余万元。由于医院对原告的司法鉴定结论书存在异议,在双方一致同意后,我院重新指定了重庆一家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结论为:医院在接产过程中存在缺陷,不能排除在接产手法与患儿脑病之间存在某种因果关系;患方存在脐带过短这一可能影响脐带血运而导致胎儿窘迫之因素。由于被鉴定人未满5周岁,司法鉴定时伤残等级无法确定。
婴儿出生之后,县人民医院主动承担了各项治疗费用18万元。对原告提出的百万元赔偿金额,医院无法接受。由于伤残等级无法确定,案件判决起来有一定难度,且原告方情绪激动,几次扬言如果事情得不到合理解决,将停止治疗并将孩子送给医院或法院抚养。行政庭法官考虑到原告家庭经济困难,急需费用延续孩子的后续治疗和维持家庭生活,几次组织调解,从法理、情理、诉讼风险的角度,用法律、事实案例力劝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缩小差距,经过数次艰苦的调解,双方最终在赔偿金额上达成了一致意见,一起索赔额达百万元的医疗纠纷案以调解方式顺利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