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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恋爱很美好 强迫恋爱失自由

作者: 肖起红     时间:2014-11-19 阅读:1157

    本网讯(通讯员肖起红)被告人严某某与李某某本来系恋爱关系,后李某某提出分手,严某某不同意,并强行将李某某带至偏僻地段并严加控制,强行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

    2014年9月11日,咸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严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其无视国家法律,以拘禁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总和刑期四年零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自由恋爱以自由为前提,恋爱为目的。如果剥夺了对方的自由,强迫对方,甚至不惜触犯法律,那不但达不到恋爱的目的,甚至连自由都会失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