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坪法庭依法审结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
作者: 赵德祥 时间:2012-06-15 阅读:574
近日,咸丰法院清坪人民法庭依法审结了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判决被告吴某在判决书生效后3日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道路通行。
2006年5月,杨某与吴某口头协商约定:吴某将自己家的猪圈后移,允许杨某从自家院坝经猪圈旁修通机耕路方便通行。之后,吴某将自家猪圈进行后移,杨某、吴某共同对吴某后移猪圈留下的粪坑进行了填平。机耕路修通并投入使用,双方相安无事。2010年6月,吴某将自家院坝铺成了水泥地坪。2011年1月,吴某家的水泥地坪被某人的摩托车站架划了一道痕迹,为此,吴某与李某发生了争吵。之后,吴某在自家原来后移的猪圈处用木棒进行了阻拦,并用预制砖进行了封堵。该纠纷经村、乡有关部门调解未果,杨某便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吴某答辩称,当时的约定是我允许杨某家通行,杨某应允许我使用250根树木,但我只在其山林中砍了4根。我的院坝铺成水泥地坪花了8000元,现只要求杨某赔偿损失70000元后,方同意撤除设置的路障。
审理认为,双方系邻里关系,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排水、通行等相邻关系。杨某与吴某于2006年5月达成的口头修路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履行。杨某从吴某屋前经过已经征得吴某同意,且通行并未给吴某造成经济损失和其他不便,吴某应遵守自己的承诺继续允许杨某从自家屋前通行。吴某设置路障阻碍杨某通行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杨某的合法权益,路障依法应予排除。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遂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