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敢于动真碰硬 我院执结一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案

作者: 胡伟 熊国华     时间:2014-08-12 阅读:448

    本网讯(通讯员胡伟 熊国华)2012年8月31日,咸丰县坪坝营镇花台山村村民某国回家时,见村民某明正与其打架,某国十分气愤,用随身携带的镰刀朝屈某明头枕部砍一刀后离开。之后,屈某明带两个兄弟到屈某国家门前论理,双方发生打斗,某国又用锄柄将屈某明左前臂、右胸部打伤。经法医鉴定,屈某明为轻伤。咸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某国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26日提起公诉。同时,被害人某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屈某国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37989元。开庭审理后,咸丰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某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某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4227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2013年1月22日,某明申请强制执行,在某国服刑期间以及刑满释放后,执行人员多次找其执行。被执行人某国软拖硬抗,多次保证约期到位全部义务款,但截止2014年4月,仅分三次交纳了义务款8900元,尚欠5327元未予履行。

    我院按照最高院部署的“转变执行作风、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活动要求,于8月初开始开展夏季集中执行活动,将该案纳入涉民生案件重点执行,并制定了执行预案。8月11日下午,我院夏季集中执行活动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张文副院长,带领从四个执行小组抽调的精干力量组成的执行专班,赶赴被执行人某国家中执行。慑于法律的威严和执行专班不执行到位决不罢休的决心,某国现场将最后一笔义务款5327元交到了执行人员手中。8月12日上午,申请人某明来我院领取了全部义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