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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坪人民法庭真情调解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作者: 周海波     时间:2014-07-03 阅读:585

    本网讯(通讯员周海波)近日,清坪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

    原告李某与被告秦某在2009年协议离婚时约定:小孩由被告秦某抚养并随其生活,原告李某自2009年7月起每月给付小孩抚养费200元到小孩18周岁止。但自双方离婚至今,小孩一直随原告李某生活,被告秦某一直未履行抚养小孩义务。原、被告因小孩抚养权发生矛盾,2014年4月10日,原告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调解过程中,原告李某认为,被告秦某不具备抚养孩子条件,且双方离婚后小孩一直由李某抚养,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被告秦某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承办法官向双方解释《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等相关法律规定,释明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律条件,并结合双方实际生活条件指出,原告李某能提供小孩稳定、更好的生活环境,由李某继续抚养小孩更有利于小孩身心健康。

    经过承办法官一番情理法的分析,被告秦某终于转变态度,同意变更抚养关系,案件顺利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