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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强制执行一件排除妨害纠纷

作者: 李伟      时间:2012-06-15 阅读:352

       本网讯(通讯员李伟、鲁平、常唯一)3月31日,我院对咸丰县明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诉胡某等九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进行了强制执行。通过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咸丰县明星有限责任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得以恢复。

  本案于3月9日起诉到我院,原告诉称,胡某等九名被告以堵路的方式阻止其正常生产,导致公司所产矿石无法外运。经忠堡镇政府多次协调劝解,被告仍然对原告生产经营进行阻挠。原告起诉后申请先予执行,我院审查认为符合先予执行条件,遂裁定先予执行。

  为实施好本次执行活动,我院组织多名法官参与执行,县公安局派员协助执行,忠堡镇政府派员参与做老百姓思想工作,县人大常委员派员现场监督执行。执行过程中,县人大及县人民法院领导和审判人员与村民代表进行了座谈、听取了他们的诉求、宣讲了有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