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强制执行一件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案件
作者: 李伟 时间:2012-06-19 阅读:587
4月28日,我院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宋某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宋某迫于法律的威严,最终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法院鉴于宋某已履行完毕且认错态度较好,于5月5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本案案由为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案件,案件的执行既维护了司法权威,又推动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健康发展。
2007年,原告宋某某在自家责任地内挖掘苕洞一个,被告宋某认为原告的苕洞位于其祖坟之后,影响了自家风水,遂强行将该苕洞填埋,致使原告苕洞报废、苕种被掩埋。后经尖山乡唐崖寺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协议,即被告在2008年农历2月前赔偿原告红苕1000斤、在原告指定地点为原告新挖苕洞一个。后被告未自动履行,原告向我院起诉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我院判决被告按协议履行,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州中级法院维持我院判决。判决生效后,被告未自动履行,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09年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于当年11月20日前向原告交付红苕1000斤,在指定位置开挖苕洞1个。协议达成后,被告再次背约,原告申请恢复执行。我院在恢复执行过程中,耐心地对被告做思想工作,但被告拒不自动履行,本院遂对其作出拘留15日的强制执行措施。
采取强制措施后,被告的亲属不服,多处走访,并在网络上发贴歪曲事实。我院执行法官顶住信访压力,继续对当事人及其亲属开展思想工作,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应向原告交付的红苕及苕洞折款1000元,被告于5月5日交付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