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 咸丰县人民法院网站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本院新闻

我院宣判一起追偿权纠纷案

作者: 胡伟     时间:2015-02-16 阅读:547

     本网讯(通讯员胡伟)215日,我院民一庭宣判一起追偿权纠纷案

    2011年10月,原告吴某某以保证人的身份为被告简某某在某贷款公司贷款20万元款后,简某某支付了部分利息。贷款履行期届满后,简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20132月,吴某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向贷款公司偿还了该笔贷款本金及利息。2014年7月,原告吴某某起诉,向被告简某某追偿20万元本金及利息。

    我院审理认为,原告吴某某以保证人的身份为被告简某某贷款公司达成的贷款合同进行担保因被告简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吴某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其向债务人简某某主张追偿权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法判令被告简某某限期给付原告吴某某因偿还原告贷款支付的本金20元及利息14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