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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守自盗 俩贼获刑

作者: 肖起红     时间:2014-08-26 阅读:498

     网讯(通讯员肖起红)近日,因犯盗窃罪,重庆市黔江区李某某和杨某被我院判处刑罚。

    2011年12月5日,湖北恩来恩黔高速公路项目经理部与重庆某建筑装饰公司签订《钢筋工程劳务合同》,约定由重庆某建筑装饰公司承包项目经理部钢筋加工制作,项目经理部提供原材料并派员监督。钢筋加工工程负责人安排被告人李某某在钢筋场进行工程管理被告人杨某负责材料保管。2013年8月26日,吴某因建房所需,向李某某购买钢筋,双方谈好价格和数量后,李某某将该情况告知杨某,并安排其给吴某发货,允诺给其一定费用,杨某同意。当日中午,杨某趁其他工人午休之际,将场内13.8吨钢筋偷装上吴某派往钢筋场的货车运走。经鉴证,该批钢筋价值人民币49905元。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二被告人被动全部退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我院综合各量刑情节,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同时考虑二被告人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对二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