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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向公司索赔16万 法院为何只支持800余元

作者: 司马楚玲     时间:2017-11-13 阅读:436

       最近,咸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劳动者请求被告用工单位给付劳动报酬、终止劳动赔偿等补偿金共16万余元。法院一审判决仅仅支持了其中812元的诉讼请求。

     2014年田某在一家混凝土公司就职,公司聘用田某成为公司的保卫科科长,与田某签订了《保卫科科长绩效考核合同》以及《劳动合同书》,聘期持续到2019年7月31日,工资执行计件标准。在2016年10月被告混凝土公司股东发生变化,同月,召开职工大会后,原告田某与被告公司之间发生争执,之后田某便未到公司上班。一个月后,公司在恩施晚报上发布公告,要求田某在30日内到公司就职,但田某未去上班。公司停发田某的劳动报酬。田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接到诉状进行了详细的审理,认定了几点案件相关的事实。被告虽然股东发生变化,但没有与原告田某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原告田某没有预告就离开公司,法院将这样的行为认定为自愿解除劳动关系。关于拖欠的工资,被告提供的工资表足以表明只有812元尚未领取,而原告主张的其他诉求由于缺乏其他依据相支持,无法确认其证明力度,或者有利害关系,可信度不是很高。相对于原告诉请其他的款额欠缺事实证据支撑,被告混凝土公司列举了工资表、打卡记录、劳动合同等一系列证据,形成了证据链,证明了双方曾经的用工关系,故法院一审只判决支持了原告812元的诉讼请求。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并不是一句空洞口号,在面对自身的权利诉求时,亦或是反驳他人的请求时,都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只有这样以证据作为牵引,才能真正的做到所诉请求掷地有声,有理有据,令人折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