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 咸丰县人民法院网站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本院新闻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的担保与反担保

作者: 谢璐     时间:2019-07-26 阅读:681

基本案情:

        刘某某因资金周转与咸丰某支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咸丰某担保公司为该借款提供担保,并与咸丰某支行签订《保证合同》。后借款期限临近届满,刘某某申请展期。经过协商,刘某某采石厂(刘某某为实际控制人)、咸丰某支行(乙方)、咸丰某担保公司(丙方)签订《账户资金管理协议书》,约定刘某某采石厂必须将应收资金全部转入在咸丰某支行开立的账户,咸丰某支行承诺,在该笔借款没有归还期间,对刘某某采石厂所进的资金负有严格的监管责任,因资金到账没有监管导致借款本息不能收回,同意咸丰某担保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在此协议基础上,刘某某、咸丰某支行、咸丰某担保公司签订《借款展期协议》


案件发展:

       刘某某采石厂银行账户陆续进账1000余万元,银行未采取监管措施,后被刘某某转走,未用于归还该笔贷款。且咸丰某担保公司代刘某某偿还借款本金56万元。


争议焦点:咸丰某担保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咸丰法院认为,咸丰某担保公司代偿56万元的刘某某贷款,并未明示其付款行为系履行担保责任。咸丰某支行与咸丰某担保公司以达成《关于对刘某某采石厂账户资金管理协议书》为基础而签订《借款展期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刘某某采石厂自愿以其财产偿还刘某某的债务,属于一种债的加入。对刘某某采石厂在咸丰某支行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严格监管并办理止付手续,是咸丰某支行的合同义务及权利。现因未对该账户采取监管措施导致刘某某的借款不能收回,按照合同约定咸丰某担保公司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法律小知识:

       反担保,系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后,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的担保。反担保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担保人依法承担担保责任后,能够从债务人处获得充足的补偿。反担保不是为了债权人利益而设立的物权。